摄像机质检报告办理 第三方检测报告
一、产品标识要求
产品包装或产品本体上需有以下标识:产品名称、生产厂或制造商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、规格(像素值、存储卡容量)、型号、执行标准(或相关技术要求)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识。
二、分辨率
2.1检测项目
序号 | 检验项目 |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| 备注 |
1. | 分辨率 | YD/T1607-2016 移动终端图像及视频传输特性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条款8.4 分辨率测试 | 检测工具:基于ISO12233的CIPA分辨率测试图卡或MX5.0分辨率测试图卡,标准显示设备 |
2.2 检测方法及流程
a、记录被测样品所明示的图像分辨率,首先优选样品上明示值,其次为样品包装盒上明示值(样品上无明示值),再次为选购时所选明示值(样品和包装盒上均无明示值);
b、按照被测样品说明书,正确设置样品锐度、透镜的焦距和光圈、分辨率或压缩模式(如果可调)。尽量在样品默认状态下进行测试;
c、样品应被固定在合适的位置来适应测试目标,中心垂直黑框箭头应为完全可见,而中心白框箭头应为不可见。样品与测试图卡的距离应写入测试报告;
d、在两个方向测试视觉分辨率:水平、垂直;
e、使用显示设备将被判读的图像按实际像素进行显示(必要时可放大观察);
f、将线条数发生变化的空间频率作为判读的分辨率;
g、判读时应从低频向高频开始判读,从低频端到第一次放生线条数变化的频率为“已分辨”;对比测试图卡中的线数,当黑白线出现极性改变或是模糊交叉而引起线数减少时,则认为空间频率为“未分辨”。
2.3 判定要求
测量所得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标称分辨率的85%。
三、存储卡内存容量
3.1 检测项目
序号 | 检验项目 |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| 备注 |
1. | 存储卡内存容量 | GB/T26225-2010信息技术 移动存储 闪存盘通用规范 条款4.3.3 存储容量 | / |
3.2 检测方法及流程
按照标准GB/T26225-2010条款5.3 功能与性能检查进行检测。
3.3 判定要求
产品标称的存储卡内存容量应满足标准GB/T26225-2010条款4.3.3的要求。
四、存储卡基本功能
4.1 检测项目
序号 | 检验项目 |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| 备注 |
1. | 存储卡基本功能 | GB/T26225-2010信息技术 移动存储 闪存盘通用规范 条款4.3 功能和性能要求 | / |
4.2 检测方法及流程
按照标准GB/T26225-2010条款5.3 功能与性能检查中表8 基本功能 进行检测。
4.3 判定要求
试验后,从存储卡读取的文件,应保证文件的准确性、完整性和稳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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